兴瑞税务师事务所 四川兴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兴瑞司法鉴定所
咨询热线:0816-2363896 2361357 028-85482983
房地产建筑专题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税辅导 - 房地产建筑专题  

用土地使用权投资如何缴税

发布时间:2010年10月17日  来源:网络  浏览次数:
    我公司拥有一块土地原账面价值500万元,经评估后以800万元的价值投资成立子公司(我公司与子公司均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请问,我公司要缴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吗?如果我公司将该子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他人,要缴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吗?
  江西某公司 方会计
  答:以土地使用权投资换取股权属于非货币性交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应视同销售,评估后价值800万元与原账面价值500万元之间的差额属于资产转让所得,需要缴企业所得税。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第一条的规定: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转让股权行为属于资产转让销售行为,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不属于销售转让不动产,无须缴纳土地增值税。

上一篇:土地使用税:不可忽视的“小税种”
下一篇:用政府补助购建固定资产的税收规定

【刷新页面】 【加入收藏】 【关闭窗口】
Copyright © 四川兴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版权所有 www.scxrs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川公网安备 51070302110250号

网站建设:动力网络
蜀ICP备19031635号
成都总部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西街3号光明馨苑8-3-1802  联系电话:028-64271357
绵阳总部地址:绵阳市临园路西段31号  0816-2363896 2361357  传真:0816-2376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