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大事报告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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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年10月18日 来源:网络 浏览次数: |
四川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川税注字[2005]15号 关于建立大事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税务师事务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4〕957号文件的规定,为全面及时地了解税务师事务所各项工作的情况,掌握事务所有关重大事项、突发事件,增强行业的应变能力,加强管理,现决定建立行业重大事项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有以下情况时,应及时向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报告,并抄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一、事务所酝酿更换法人代表。 二、事务所变更发起人、出资人、合伙人。 三、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名称、注册资金或地址。 四、事务所酝酿成立分支机构或变更分支机构负责人等。 五、事务所酝酿机构合并、分立、注销。 六、事务所或其所里的执业注册税务师受到当地政府等部门表彰或处罚、新闻媒体向社会报道本所有关的情况。 七、事务所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八、事务所认为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报告一般采用书面形式(统一用A4打印纸),特殊情况可先行电话汇报后再补报书面材料。 二ОО五年六月二十日 主题词:建立 制度 通知
抄送: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市、州国税局、
地税局征管科,四川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四川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2005年6月20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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