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册税务师及注册税务师事务所备案管理相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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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0年10月18日 来源:网络 浏览次数: |
川税注字[2006]13号 关于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 备案管理相关问题的通知 各税务师事务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第14号令《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实际情况,现对注册税务师执业备案及税务师事务所备案管理的相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注册税务师执业备案管理。 一)办理执业备案的注册税务师工作时间的确认。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申请执业备案的注册税务师应在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执业满二年。” 对通过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执业备案以及非执业注册税务师转执业备案的,工作确认时间从本人进入事务所开始执业工作时算起(非执业人员在事务所是挂靠关系的不计算时间)。 (二)执业备案应报送的材料(其他相关材料按《关于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备案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川税注字[2005]19号)文件要求报送)。 1、在事务所专职从事税务代理满二年的工作证明; 2、事务所出具注册税务师在事务所上满二年的用工合同或相关证明。 (三)办理执业备案的要求。 办理注册税务师执业备案手续的,应由事务所将资料备齐后报送管理中心,管理中心在审核备案资料时,将核对事务所近两年从业人员名单,如符合相关要求,管理中心将按规定予以执业备案。 (四)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备案工作的要求。 1、税务师事务所不得弄虚作假为办理执业备案的注册税务师出具工作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 2、税务师事务所不得将本所人员以任何形式转借给其他事务所; 3、执业注册税务师转所应办理好转所手续后到接受所上班(如在原所涉及法人、发起人或出资人应先办理变更备案); 4、事务所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流动管理,接受聘用人员后应签定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其购买相关保险,合同解除后,应有记录。 如事务所或注册税务师有上述违规行为的,经管理中心查实,将按照总局14号令《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 其予以处罚。 二、税务师事务所备案管理(事务所其他相关的变更备案及应报送的材料按(川税注字[2005]19号)文件要求)。 (一)《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事务所应当就本所注册税务师变动情况,向省局管理中心备案。 1、事务所有以下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省管理中心报告: (1)事务所拟更换法人代表; (2)事务所拟变更发起人、出资人、合伙人; (3)事务所拟变更分公司负责人; (4)本所执业注册税务师转所情况。 (二)《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事务所合并、变更、注销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后,应到省局管理中心备案。 事务所酝酿设立分公司、注销分公司及机构合并、分立、注销等,应按《关于建立大事报告制度的通知》(川税注字[2005]15号)文件要求及时以书面行文向省管理中心报告。 (三)《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合并、变更的税务师事务所,符合设立条件的,由省管 理中心核发新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不符合设立条件的,由省管理中心收回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不再核发。 (四)《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注销的事务所,由省管理中心核销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 二OO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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