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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执业注册税务师转所规定 传税协【2009】28号

发布时间:2010年10月18日  来源:网络  浏览次数:
    四川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四川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川税协[2009]28号
    四川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四川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关于规范执业注册税务师转所的规定
    各税务师事务所:
    为规范我省注税行业健康发展,利于人才有序流动,在三届二次理事会上原则通过了《四川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规范注税行业发展的意见》,之后广泛征求会员意见,经省税协三届六次常务理事会讨论原则通过,提出我省执业注册税务师转所的规定。
    一、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注册税务师执业应与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权力和义务,认真履行合同条款,合同期满后根据需要续签或解除合同。
    二、执业注册税务师转所一般需在原事务所工作3年以上(含3年);由事务所培养的注册税务师考取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后需在原事务所工作3年以上(含3年)方可转所。
    三、执业注册税务师转所应承诺对在原事务所执业的项目承担长期责任,对在原事务所联系企业的有关经济信息承担保密责任,转所后发现问题,一律按项目所在事务所合同条款承担相应责任,如有《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以下简称《惩戒办法》)中所列违规行为,按《惩戒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执业注册税务师合同期满提出转所和需要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时,事务所应做出客观工作鉴定,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五、执业注册税务师转所或申办事务所时需持本办法规定的合同或按合同协商处理的相关资料到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办理会员转所手续。
    六、合同期内执业注册税务师因工作或其他原因需转所或解除聘用合同的,由事务所根据有关法规处理,并到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和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七、本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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