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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
发布时间:2010年10月18日 来源:网络 浏览次数:
土地增值税
1.征收范围及纳税义务人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2.计税方法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具体适用税率来计算征收。
3.税率
土地增值税税率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以上的部分,税率为60%。
以上每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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