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业税收优惠及审批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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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年10月23日 来源:网络 浏览次数: |
营业税优惠政策及审批程序规定 一、保险公司优惠政策 (一)保险公司开展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营业税政策 政策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对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所谓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是指一年期以上,到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 对北京市保险部门开办的农民合同医疗保险、合同工医疗保险、子女教育金保险也予以免征营业税。 文件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94)002号 ) 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京税一[1994]22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保险业具体险种免征营业税的批复(财税字[1994]05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保险业具体险种免征营业税的批复》的通知(京地税营[1994]43号) 审批程序规定:此项减免税不需要经税务部门审批。 (二) 保险公司开办的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营业税政策 政策规定:对保险公司开办的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所谓个人投资分红保险,是指保险人向投资人提供的具有死亡、伤残等高度保障的长期人寿保险业务,保险期满后,保险人还应向投保人提供投资收益分红。 文件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开办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102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开办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京财税[1997]65号) 审批程序规定:此项减免税不需要经税务部门审批。 (三)保险公司从事农牧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营业税政策 政策规定:对保险公司从事农牧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农牧保险的免税范围是: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 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1993]136号令)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93]财法字第40号)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等两份文件的通知(京税一[1994]45号) 审批程序规定:此项减免税不需要经税务部门审批。 二、外汇管理部门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政策 政策规定:对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文件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汇管理部门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0]78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汇管理部门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京财税[2000]1863号) 审批程序规定:此项减免税不需要经税务部门审批。 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营业税政策 政策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3年底以前暂免征营业税。 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 》(京财税[1998]1234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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