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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资产重组应纳增值税

发布时间:2010年10月23日  来源:网络  浏览次数: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强调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所属资产、负债及相关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控股公司,但保留上市公司资格的行为,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规定的整体转让企业产权行为。对其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等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通知指出,上述控股公司将受让获得的实物资产再投资给其他公司的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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