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公司概况
业务范围
税收法规
财税辅导
新闻动态
客户诉求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号: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6号 发布时间:2010-07-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有关规定,现就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二、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特此公告。
川公网安备 510703021102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