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瑞税务师事务所 四川兴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兴瑞司法鉴定所
咨询热线:0816-2363896 2361357 028-85482983
消费税  当前位置:首页 - 税收法规 - 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外购视同自产应税消费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03日  来源:网络  浏览次数: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号:国税函(2010)91号 发布时间:2010-03-05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外购视同自产应税消费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请示》(皖国税发[2010]1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同意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成员企业汽车出口缴纳的消费税,比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2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消费税退税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三月五日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外购视同自产应税消费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绝缘油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刷新页面】 【加入收藏】 【关闭窗口】
Copyright © 四川兴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版权所有 www.scxrs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川公网安备 51070302110250号

网站建设:动力网络
蜀ICP备19031635号
成都总部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西街3号光明馨苑8-3-1802  联系电话:028-64271357
绵阳总部地址:绵阳市临园路西段31号  0816-2363896 2361357  传真:0816-2376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