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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称绝缘油类产品免征消费税

发布时间:2010年10月17日  来源:网络  浏览次数: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绝缘油类产品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对有关消费税征收范围问题作出公告。
    公告指出,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油类产品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规定的应征消费税的“润滑油”,不征收消费税。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绝缘油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文件同时废止。此前未征消费税的不得补征,已征的消费税税款可抵顶以后纳税期其他货物的应交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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