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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免税的若干问题
发布时间:2010年10月17日 来源:网络 浏览次数:
为了体现税收效率和中性原则,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要使税收的超额负担尽可能小。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消除对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的重复征税。
虽然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容易理解,但由于没有相应的详细规定,实务操作中可能仍有不少困惑。二级市场购买股票是否属于直接投资;如何认定连续持有不足12个月的标准;被投资企业免税,低税率时,是否享受免税条款以及居民企业约定固定红利是否可以享受免税等疑问,也是纳税人经常困惑之处。笔者试图从该条款的本意出发,谈谈对这些问题的理解,供纳税人参考。
一、二级市场购买股票是否属于直接投资
税法没有对直接投资作出具体的判断标准,因此,纳税人对于“直接投资”所包含的范围肯定会有不同的理解。在实务中许多企业存在二级市场上购买股票的行为,是否属于直接投资行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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