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瑞税务师事务所 四川兴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兴瑞司法鉴定所
咨询热线:0816-2363896 2361357 028-85482983
税收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 - 税收法规  

关于废止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规定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23日  来源:网络  浏览次数: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废止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9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第三条中“凡逾期未申报认证的,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已经抵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如数追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规定废止。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未认证或未稽核比对如何处理问题,另行公告。

 本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上一篇: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刷新页面】 【加入收藏】 【关闭窗口】
Copyright © 四川兴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版权所有 www.scxrs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川公网安备 51070302110250号

网站建设:动力网络
蜀ICP备19031635号
成都总部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西街3号光明馨苑8-3-1802  联系电话:028-64271357
绵阳总部地址:绵阳市临园路西段31号  0816-2363896 2361357  传真:0816-2376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