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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上调至2万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13日  来源:网络  浏览次数:
    11月22日,省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请示,备受关注的四川“两税”起征点调整方案最终敲定,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均上调至2万元,达到国家标准的上限。据初步统计,我省约有45万余户个体纳税人因此受惠,暂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
    根据审议通过的调整方案,从2011年11月1日起,我省增值税起征点:销售货物的由月销售额5000元提高至2万元;销售应税劳务的由3000元提高至2万元;按次纳税由每次(日)销售额200元提高到500元。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由月营业额5000元提高到2万元;按次纳税的由每次(日)营业额100元提高到500元。而据此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标准,无论是按月还是按次缴纳,四川“两税”起征点均取“上限”,将税收优惠放到了最大,将对我省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发展和鼓励个人创业、就业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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