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兴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及劳动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我公司的注册税务师行业,“以优秀的团队建设兴瑞、以优良的质量服务客户”,更好地服务于国家税收事业、服务于纳税人、服务于当地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建立一支正规化的注税队伍,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化企业管理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规定的人事、财务、业务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和本公司章程,并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实行公正、严明、平等原则。 第三条 公司对全体员工及组织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制度。 第二章 机构、人员配置 第四条 公司组织机构及职权 本公司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成立,并在绵阳市工商局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组织机构及职责如下: (一)公司股东会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其职权是: 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监事会报告; 4、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补亏方案; 5、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决定股东增减、股权转让,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6、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7、修改公司章程; 8、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二)董事会 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由董事会成员组成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与管理机构,是公司进行业务活动的全权代表,是公司行政管理的中枢部门。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其职权是: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制定公司的经营策略、经营方案和方针,管理公司财务,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补亏方案、股东增减方案; 5、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6、制定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方案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置,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分公司经理、办事处主任及其报酬事项; 8、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9、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三)监事会 由股东会选举监事会成员,是公司的监察机关,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董事长 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持董事会的工作。 总经理 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 其职权是: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完成董事会制定的年度工作计划,投资方案; 2、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聘任除财务部主任以外的部门负责人,并督促其完成工作任务,实施经董事会讨论决定的管理制度; 4、拟定公司的规章制度; 5、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分公司经理、办事处主任。 第五条 公司内设机构:办公室、劳动人事部、财务部、业务部、政治部。 (一)办公室职责 1、文秘、收发、档案管理; 2、后勤(接待、工作秩序、安全、车辆)管理; 3、公司本部行政事务管理(有关会议的筹备); (二)劳动人事部职责 1、职称、职级及从业人员资格的管理; 2、人员招聘、调配及劳动合同管理; 3、职工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的管理; 4、内部审计、监察; 5、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及行业文化建设的管理。 (三)财务部职责 1、财务核算及财务管理; 2、会统管理; 3、票据管理。 (四)业务部职责 1、研究税收、代理业务的政策,制定代理业务的拓展计划; 2、组织实施上述计划,指导督促各分公司、办事处完成这些计划; 3、制定业务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培训; 4、指导、检查、监督税务代理、涉税鉴证、司法鉴定类业务,会计、评估业务,查处违章违规行为。 (五)政治部(党支部办公室) 1、党支部的组织建设; 2、党支部的思想建设; 3、党支部的作风建设。 第六条 公司的分支机构 (一)分公司、办事处、业务部是本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公司对各分公司、办事处实行人事、业务、财务统一管理。 (二)各分公司、办事处、业务部须依法按规执业,认真执行公司的人事、业务、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本分公司、办事处、业务部的劳动人事管理、业务管理和财务管理,全权对公司负责。各分公司经理和各办事处、业务部主任是各分支机构的全权负责人,须对本分支机构的人事管理、业务管理和财务管理工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三)分公司的负责人必须是具有执业注册税务师资格的公司出资人和公司的股东。分公司必须有3名以上执业注册税务师执业。 (四)分公司、办事处设:经理(主任)1人,并须设置财务部、业务部、办公室等内设机构。 (五)分公司、办事处要建立、健全党团组织和工会,在当地有关部门领导下,加强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组织作用。 (六)公司对分公司经理、办事处、业务部主任实行聘任制。聘任原则是具有组织领导和业务能力,本人承认本公司的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自愿为该分支机构服务,公司董事会决定聘任并签订《责任书》。 第七条 公司及分公司机构配置 (一)公司总部配置 1、经理、副经理; 2、办公室; 3、劳动人事部; 4、财务部; 5、业务部。 (二)分公司(办事处)人员根据分公司、办事处年收入任务实行定员定编。每20万收入定编1人。特别要注重配备助理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各分支机构须按鉴定业务30万元配备一名助理以上技术人员的要求,配备人员。各分公司(办事处)业务人员须占本单位总人数的90%。 第三章 职工招聘调配及管理 第八条 本公司人事管理实行统一制度、统一聘用、统一调配,分级使用,由用人单位(分公司、办事处)负责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的原则。本公司职工一律实行劳动(聘用)合同制,已退休来我所工作的人员(含提前退休和内退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其余人员均签订劳动合同。职工有择业自主权,企业有用人自主权,实行双向选择,做到能进能出。 第九条 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分公司及办事处的负责人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其它各部门负责人由经理决定聘任或解聘。 第十条 公司可聘用取得注册税务师、税务、司法鉴定人资格,并经行业年检合格的人员,也可聘任财税专业毕业或参加公司组织的职级认证年检考试,取得注册税务师助理或高级注册税务师助理职级及会计上岗证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对现有人员中在2013年前仍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实行辞退处理。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可在全公司范围内调配使用人员,各部门不得拒绝,被调职工必须服从。 第十三条 职工的人事关系由公司统一管理,人员招聘、调进调出由公司批准,并由公司劳动人事部直接办理相关手续。凡招聘人员,经劳动人事部审查符合录用条件,报经董事长批准后方能录用。 第十四条 招聘录用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具有专业水平的退休税干和注册税务师除外):1、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财会或税收专业);2、年龄在30岁以下;3、取得法律经济类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会计证;4、身体健康;5.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 应聘人员需向公司人事部门交验下列证件原件: 1、居民身份证; 2、最高学历证书; 3、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资格证书; 4、体检合格证明(县级以上医院出具)。 5、人事档案资料。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管理 第十五条 从2008年1月1日起,凡承认我公司劳动人事管理制度,愿意履行本公司劳动人事管理制度自愿与我公司签定劳动用工合同者,公司自用工之日起,即与职工建立劳动(聘用)关系,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聘用)合同。各所、分公司、业务部(办事处)的职工均直接与公司订立劳动(聘用)合同,公司劳动人事部为公司与职工办理劳动用工合同的办事机构。凡未与公司直接签定劳动用工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人员均不承认其为本公司的在册职工,公司均不承认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本公司也不负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与职工本着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劳动(聘用)合同一经签订,便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第十七条 劳动(聘用)合同期限: 一、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 (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签具劳动合同者为固定劳动合同。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临时用工,由分公司(办事处)签具临时合同,临时合同期一律不得超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时限。 第十八条 公司与新进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一律规定试用期。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第十九条 职工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依法确定了劳动关系,在合同期内不得在公司以外的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公司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职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的; (三)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无效合同的。 四、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无特殊情况,连续两年完不成目标任务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职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职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六、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七、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不得依照本制度第二十条第五项的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本单位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四)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职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职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公司依法宣告破产; (五)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决定提前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劳动合同期满,有本制度第二十条第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在本单位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份丧失劳动力的职工劳动合同终止时,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聘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符合聘用合同中所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时,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二、聘用合同期满,聘用合同终止。 三、聘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均不给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 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公司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职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 二、依照本制度第二十条第三项和第五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除公司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职工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四、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五、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 一、经济补偿按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职工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职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二、职工月工资高于工作单位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最高年限不超过十二年。 三、本条所指月工资是指职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二十五条 由公司劳动人事部负责职工劳动合同的管理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职工女50岁,男60岁均须办理退休手续;注册税务师或分公司经理、办事处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可延长到70岁退休,但不得超过以上限制。 第五章 工 资 第二十七条 工资分配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同工同酬,多劳多得。 一、公司本部行政管理人员实行职务工资或岗位工资加所龄工资加挂钩奖的工资加职称工资的制度。公司其它业务人员按所作业务挂钩加所龄工资加职称工资的办法发放,挂钩工资和职称工资按当年公司规定的比例和数额执行。 所龄工资从2000年起计算,每月按5元/年发放。 二、各分公司、办事处可根据本单位情况,按照按劳分配原则根据本章第一条的规定自主制定工资制度,但须实行绩效工资制度。 三、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职工履行了正常工作义务在完成了用人单位规定的任务,履行了劳动合同的前提下,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第二十八条 职工的工资经费由用人的分公司、办事处支付。 各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给职工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 第六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二十九条 公司和职工按国家规定依法参加下列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并按公司统一标准发放住房公积金。 各用人单位必须为除已享受退休或社会保险待遇外的全部职工保齐上述五项社会保险。 城区各业务部(办事处)统一由公司劳动人事部直接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经费由用人单位支付)。 各分公司在当地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公司劳动人事部要管到每个人头)。 第三十条 社会保险费用集体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承担,由单位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各用人单位必须按实向社保部门申报人员增减变化情况,按社保部门规定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正确计算后,按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经费。 第三十一条 与本公司确立了劳动关系的人员必须将社保关系同时转入本公司,未转入者,用人单位不得为其参保,也不得为其报销或支付社保费用。 凡因本人原因未将社保关系转入公司的,今后若出现任何与社保有关的问题由本人自行承担,公司也不给予任何补偿;由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职工未将社保关系转入的,由用人单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每年对各所、分公司、办事处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进行检查,对参保机制不完善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外,同时将检查结果与所长、分公司经理、办事处主任的奖金挂钩。 第三十三条 公司从2008年1月1日起,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费用由用人单位(所、分公司、业务部)支付。具体事宜由劳动人事部负责管理,缴存比例统一按5%执行。并按绵阳城区及各县统一制定两个工资标准。 第七章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待遇 第三十四条 本公司实行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 职工每周休息二日(星期六、星期天)。一年内依法享受法定节日的休假。 第三十五条 公司原则上不占用职工业余休息时间,但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应在加班后及时为加班者安排补休或轮休,或实在无法安排补休或轮休的,公司按规定计发加班工资。 第三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日 一、婚假: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女20岁,男22岁)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推迟3周岁以上,即:女23岁,男25岁),增加婚假10天。 二、产假: (1)顺产:产前15天,产后75天,共计90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晚育:24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增加产假20天。 (4)流产:4个月以内的,产假15天;4个月以上的,产假42天。 三、计生假 放置节育环,自手术之日起休息3天;正常的取节育环,当日休息1天; 四、丧假:直系亲属死亡后,给丧假3天(当日不能往返者,可按规定增加路途时间,车船费等自理)。 五、工伤假:按国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但须由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后,方可按工伤假执行。 第三十七条 假期待遇:(1)婚假、计生假、工伤假视为出勤,不扣发工资,但工伤者停工留薪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2)产假工资按《四川省生育保险办法》规定,由社保部门支付给生育者生育津贴。(3)生育及工伤医疗费用按国家生育保险、工伤保险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第三十四条所规定的各种休假,需由本人书面申请,附相关部门有效证明,报公司批准后方可休假。 第八章 劳动纪律 第三十九条 劳动纪律 公司干部职工必须遵守以下劳动纪律,若违反其中一条者,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违纪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一、职工在签约期间应努力工作,尽职尽责,须完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分配的工作任务。连续两年完不成业务收入任务的业务人员和当年行管任务考核不及格的行管人员,公司有权解除其职务或解除与其签定的劳动合同。 二、服从工作调配及工作安排。 三、严格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和业务操作规程; 四、强化公司意识,维护公司形象和利益; 五、遵纪守法,依法按规操作业务和行管工作,不得作损坏公司形象和利益的事; 六、不得利用工作之便侵占、挪用公款及损坏公物,若违反,须照价退还或赔偿。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团结奋斗,相互协作配合,不得相互排挤,搬弄是非影响团结、影响工作、影响公司形象; 八、不得在公司以外的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报酬的工作; 九、保守公司经营机密; 十、认真负责的做好本职工作,凡因失职给工作或公司造成损失者,除解除劳动合同外,须全额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九章 考勤和请销假制度 第四十条 各部门要严格考勤,请假必须具备假条。审批权限:一般职工请假一天以内者,由部门负责人审批;两天以上者由部门负责人签具意见后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中层管理人员请假一天以内者,由分管领导审批;两天以上由公司分管领导签具意见后报公司总经理(所长)审批。公司副职领导应向正职领导请假,主要领导须相互请假。 第四十一条 职工上班、会议、学习考勤每迟到(早退)一次,按领导50元、其它30元扣减当月工资;每月迟到、早退合计5次以上者,作下岗处理。 第四十二条 事假满3小时,按事假半天计;满6小时,按事假1天计。 事假超5天按以后天数扣发事假者的当月日平均工资。 第四十三条 职工因病或因事请假,均须事先具备假条,若需住院或病休,应附上县级以上医院的病休或住院证明。若遇突发情况,也需电话告之并事后补齐手续。 第四十四条 职工病假期间一月以上不支付工资及其他费用。 第四十五条 旷工处罚办法:职工连续旷工时间超过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解除劳动合同。职工未按规定向有关部门请假就是旷工。 第四十六条 职工请假,必须做好工作衔接,不得影响正常工作。事假、离岗学习连续请假一个月以上者,不发工资,并自行负担社会统筹保险全部费用。 第四十七条 职工请销假、迟到、早退由劳动人事部门考核。 第四十八条 劳动人事部要不定期对考勤和请销假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章 考核奖惩 第四十九条 公司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第五十条 公司每年对职工进行一次工作实绩、工作技能、工作质量、执业道德考核,凡考核为不称职者予以解聘。其中:工作实绩占50%,工作技能点20%,工作质量占20%,执业道德10%。 第五十一条 考核标准以岗位职责和年度目标任务为依据。 第五十二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级。对表现较差,介于称职与不称职之间,难以确定等次的人员,予以告诫,期限为3至6个月。告诫期满有明显改进,可定为称职等次,仍表现不好的,定为不称职等次。 第五十三条 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1、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务、勤奋、责任心强、工作成绩突出。(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上) 2、称职:政治思想、表现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无责任事故,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较好。(考核得分在60分——80分以上) 3、不称职:组织纪律性较差,履行岗位职责差,完不成工作任务,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造成较大失误;违反工作或操作程序,造成严重责任事故,违反有关规章制度。(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 第五十四条 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实事求是,被确定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职工总人数的10%至15%。 第五十五条 年度考核为优秀的职工,单位颁发优秀等次证书,并予以通报表彰及奖励。年度考核不称职的职工,单位予以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第五十六条 办公室将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职工个人人事档案,并将考核结果以书面通知被考核人。 第十一章 教育培训及职称、职级管理 第五十七条 公司通过教育培训,努力提高职工思想素质和业务技能,组建一支高素质的代理员队伍,以适应代理工作的需要。 第五十八条 公司原则上不送职工脱产学习,鼓励职工自学,坚持学以致用的原则。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者或中级以上职称者,公司给予奖励。 第五十九条 公司通过思想教育,帮助职工坚定理想信念,强化公司意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立足本职,爱岗敬业。 第六十条 公司每年要定期对职工进行专业业务培训,成绩记入个人档案。 第六十一条 公司劳动人事部负责职工教育培训的具体工作,制定学习规划,联系场地和老师,组织实施培训。 第六十二条 各分所、办事处除积极组织人员参加公司举办的各类业务培训,还应根据本单位情况自行组织各类业务培训。 第六十三条 公司对各种培训班实行单独收费制度,由公司财务部制定收费标准,并报经领导审批,自行结清有关帐目。做到实收实支,专款专用,收支平衡。 第六十四条 由公司培训的助理职级的职工,原则上在5年之内不得离开本单位,否则须向公司缴纳技术培训费及其它损失,至少5万元。 第六十五条 公司职工统称为代理员。凡未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的代理员,均必须取得由当地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证,亦必须参加由公司组织的职级认证,取得注册税务师助理以上职级方能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取得高级注册税务师助理职级方能协助注册税务师从事涉税鉴证类业务。 第六十六条 本公司职级分为注册税务师、注册税务师助理两个级别。职级认证采取考试和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每年举行一次。职级年审亦每年举行一次,与认证工作同时进行。 第六十七条 注册税务师均须参加由省行业协会组织的后续教育和业务培训,充实更新知识,提高执业能力。 第六十八条 公司注册税务师负责对所属注册税务师助理的业务指导与审核,并承担助理人员工作的最终责任。负责对企业进行纳税审核工作的签章、审核事宜。 第六十九条 注册税务师应对印章进行严格管理,严禁擅自使用印章,应对需要签章内容进行严格审核。造成经济损失或责任事故的,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注册税务师及代理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维护职业形象和行业信誉;强化公司意识,维护公司利益。 第七十一条 注册税务师及代理人员在执业中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招揽业务,本公司工作人员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不得贬损、排挤同行,不得使用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第七十二条 本公司执业注册税务师,在本所工作时间不得少于五年,如提前转所,须将转所前在本公司工作期间的继续教育费和公司以上对本人的培训费如数退还本公司。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管理制度是本公司组织人事方面的法规性文件,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分公司、办事处。各分公司、办事处及全公司所有工作人员必须遵照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根据原《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及2010年四川兴瑞发【2010】013号文件、2011年四川兴瑞发【2011】027号文件修改并经董事会2012年07月26日讨论通过,从2012年01月01日起执行,原组织人事管理制度同时作废。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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