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瑞税务师事务所 四川兴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兴瑞司法鉴定所
咨询热线:0816-2363896 2361357 028-85482983
财务管理文件  当前位置:首页 - 公司管理 - 财务管理文件  

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23日  来源:四川兴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浏览次数:

四川兴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国家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及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税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和《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的精神,本着公司“人事、财务、业务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财务核算,实行“统一管理、分月报帐、统一核算”制度。
第三条 税金及附加申报缴纳:
一、各分公司的营业税及附加等地方各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各分公司按规定代扣代缴。
二、各办事处营业税及附加等地方各税、个人所得税由公司财务部统一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公司财务部统一扣缴。
三、企业所得税(包括各分公司、办事处)由公司统一申报缴纳。从2012年1月1日起公司财务部对各分公司、办事处按收入总额预提2.5%的企业所得税并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各分公司、办事处超过2.5%的部分自行补交到公司财务部。
四、各分公司(办事处)必须如实、及时申报缴纳各项税金及附加,不得隐瞒、漏缴、拖延,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由分公司(办事处)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承担。
第四条 费用开支必须遵循“依法、合理、节约”的原则,从严控制,报销单据必须真实、合法,严禁白条、假票入帐。各项支出必须具备合法、合规、合理的发票和凭证。办事处主任和公司财务部须逐张逐份检查发票和会计凭证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开支的真实性。业务招待费、通讯费等不得超标准报销。费用开支必须由经办人签字,分公司(办事处)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支付和入帐,对不合法规的费用开支,出纳有权拒绝支付,财会人员有权拒绝入帐,因此造成的经济、法律责任由分公司经理、办事处主任和有关责任人承担。。
第五条 发票管理
一、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发票管理办法》执行,各分公司(办事处)必须确定专人管理发票,建立发票“领、用、存”台帐,并按月填报“发票领、用、存报表”交公司财务部。
二、发票填开必须专人序时序号填开,各项收入应向客户开具发票,严禁收入不开票或开具“阴阳”发票,一经查实,公司将从严从重处理,并追究各分公司(办事处)负责人的责任。
三、各分公司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购发票;各办事处所需发票由公司财务部统一在主管税务机关申购,各办事处在公司领购,领购时必须交回已开具发票,方可领购新票。每年年终,各分公司、办事处所用全部发票无论开具与否,须汇总造册交回公司审验后,再继续使用。
第六条 各项收入必须如实反映,不得瞒报,违者公司将按瞒报的业务收入额全额收缴。
第七条 公司代垫的各分公司(办事处)税费(税金及附加、会费、培训费、资料费、管理费等),各分公司(办事处)必须在每月5日前上缴公司财务部。具体标准,每年由董事会发文确定。
第八条 核算办法:
一、各分公司、办事处于每月末结帐后将帐务原始单据按公司制发的“收支明细表”归类汇总报财务部进行帐务处理,统一核算。各分公司将核实后的原始单据存分公司、办事处单据存公司财务部。
二、各分公司须按《企业会计制度》设置帐薄,如实记帐、登帐。“现金”、“银行存款”帐必须逐日逐笔登记,日清月结。
三、各项收支帐务具体归类处理办法:
(一)、业务收入根据业务性质分别在“主营业务收入—鉴证收入、顾问收入、代帐收入、代理收入、培训收入、其他收入”中反映。
(二)、各类支出根据支出项目在“收入明细表”项下“主营业务成本”科目中分项反映。
(三)、折旧按月计提在“主营业务成本”科目中分别反映。
(四)、各分公司、办事处根据当月实际的业务收入正确、及时地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营业税金及附加在“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中反映。
(五)、公司财务部将各分公司、办事处报送的财务报表、收支明细表、原始单据等资料,经审核后按相关财务会计制度统一进行核算。
第九条 各分公司、办事处次月5日前必须将帐务、会计报表、收支明细表、收入分配表、发票使用统计表上报公司财务部,不得延误。
第十条 各分公司会计资料(含备查薄)档案由各分公司自行归档保管,各分公司、办事处会计资料由公司财务部统一归档保管。各分公司、办事处要严格按照《会计法》规定的档案管理办法和期限归档保管,不得毁损。
第十一条 加强公司财、物管理。
一、公司及各分公司、办事处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等办公设施、设备、用具等,由公司购买的属公司所有;由分公司、办事处购买的属分公司、办事处集体所有。各分公司、办事处应落实专人负责对本单位现有财、物及购置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切实加强管理。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全公司的财、物管理。
二、分公司、办事处负责人工作调动或离任时,应在工作移交时将分公司、办事处的财、物一并作移交。
三、各分公司、办事处将本单位的财、物(办公桌、沙发、茶几、电脑、空调、打印机、复印机、验钞机、传真机、文件柜、电风扇、保险柜等)进行登记造册(登记册样表附后),于每年12月10日前报公司财务部,公司财务部要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各分公司、办事处须按公司规定缴纳执业风险金。
第十三条 以上规定各分公司、办事处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年终公司将按制度严格对各分公司、办事处进行检查、考核,违反规定将扣处分公司、办事处负责人年终奖金20%,且承担全部经济、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各分公司、办事处主任在调离或退休时,由公司监事会会同财务部进行离任审计,发现亏损由分公司经理或办事处主任负责偿还。发现固定资产流失,由分公司经理或办事处主任负责追偿。
第十五条 本制度2012年07月26日由董事会修改制定,从2012年1月1日起起执行。如果违反以上规定,造成的经济法律责任,按公司《组织机构及劳动人事管理制度》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上一篇:暂无信息   
下一篇:暂无信息

【刷新页面】 【加入收藏】 【关闭窗口】
Copyright © 四川兴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版权所有 www.scxrs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川公网安备 51070302110250号

网站建设:动力网络
蜀ICP备19031635号
成都总部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西街3号光明馨苑8-3-1802  联系电话:028-64271357
绵阳总部地址:绵阳市临园路西段31号  0816-2363896 2361357  传真:0816-2376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