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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五届三次常务理事会精神传达提纲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10日  来源:网络  浏览次数:
四川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张炜会长
 
    9月3日,我代表四川省税协参加了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五届三次常务理事会,有关会议主旨和领导的讲话,中税协网站和省税协网站上都将全文刊登,为帮助大家加深理解,特作此书面传达提纲。
    一、会议概况
    9月3日,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五届三次常务理事会暨全国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主任座谈会在北京召开。中税协常务理事、未担任常务理事的地方税协会长、各省市区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主任以及专家学者等参加会议。
    会议的主题是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以下简称“27号文”)等相关文件精神,审议相关议案。会议由中税协副会长兼秘书长李林军主持。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饶立新就贯彻国务院决定精神、加快行业立法进程、完善注册税务师管理改革作了情况介绍,李林军作了《全面理解贯彻国发27号文件精神 努力提升行业核心竞争力》的发言,并就行业信息化建设方案、《注册税务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以及其他议案作了说明。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中税协会长宋兰发表了题为《统一思想 凝聚共识 抓住机遇 迎接挑战 开创注册税务师行业新的辉煌》的重要讲话。
    二、会议主要精神
    (一)全面理解贯彻27号文件精神,努力提升行业竞争力。
27号文取消注册税务师资格行政审批的原因主要是没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并非否定注册税务师行业在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中的重要作用。要看到,27号文取消的只是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的行政许可,还有“四个未取消”一是执业资格未取消,将注册税务师由职业准入类调整为水平评价类,并非取消其职业资格,据目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向社会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之二,在229项职业水平评价类中,注册税务师    排在第21项,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仍然是国家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国家职业资格;二是注册税务师行业未取消,仍然是我国中介服务的第三大行业,;三是行业监管和行政部门的监管未取消,调整为水平评价类,只是取消了税务机关对准入类资格的行政许可,却强化了行业协会对水平评价类资格的自律管理;四是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有关规定未取消,如14号令等仍然有效。
    中税协要求,全行业要统一思想,正确全面理解国务院的改革举措,支持改革,而不要扩大负面影响,自毁长城。下一步,要配合中税协从五个方面加强工作。
    1、举全行业之力配合做好立法工作。国家税务总局成立了专门班子,通过深入调研论证,已起草《注册税务师条例》草案,力争列入国务院2015年一类立法计划。中税协也成立了立法工作小组,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目前,已召开三次立法工作小组会议,配合总局召开立法论证会、起草相关论证材料等,力争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完成相关立法程序;拟近期组织行业立法论坛,邀请有关政府部门、相关行业、专家学者、业内人士参加,就行业重要性和立法必要性发表意见,并请新闻媒体扩大宣传,为行业立法鼓与呼。
    2、大力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中央文明委7月23日印发了《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意见》,在抓好公共服务人员诚信教育中提出,在税务师等职业人群资格准入、专业评价、年审考核、职称评定中,强化诚信教育内容,培养职业操守,建立诚信档案,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并且要求实行“红黑名单”制度。本次常务理事会书面审议通过《注册税务师职业道德规范》,就是根据中央文明委的意见,结合行业实际,从“诚信、独立、客观公正、专业、保密”等方面规范行业职业道德,并据此尽快建立行业诚信体系,落实总局提出的三个名单(税务师事务所公示名单、诚信名单、黑名单),树立行业正能量和良好形象,同时对不诚信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3、加快行业信息化建设步伐。根据王军局长对行业信息化建设要求,中税协研究制定行业信息化建设已经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力争以“短平快”的速度,确保行业信息化平台建设,并与税务机关征管系统和金税三期有效衔接,为会员开展业务和管理提供服务。
    4、充分认识国务院连续四个文件对注册税务师提出要求是行业发展的契机。今年以来,国务院连续发文,支持税务师事务所开展相关业务。6月4日,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提出,支持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依法对企业财务、纳税情况、资本验资、交易行为等真实性合法性进行鉴证,依法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核查把关。6月14日,国务院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国发〔2014〕21号)提出,以工商、纳税等领域为重点,完善行业信用记录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立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律师、会计从业人员、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等人员信用记录,推广使用职业信用报告,引导职业道德建设与行为规范。7月28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其中在商务咨询中提出,引导商务咨询企业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为重点,积极发展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税务、勘察设计、工程咨询等专业咨询服务;8月7日,国务院发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第654号令),在第十四条中提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并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5、稳定人心,稳定队伍,做到思想不散,工作不乱。
    从宏观层面看,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上述一系列决定、条例、文件不是孤立的、临时性的,而是一以贯之的,是全面深化改革整体部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全面深化改革总体目标服务的。其重要作用和社会意义,一是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为创业兴业开路,为企业发展松绑,为扩大就业助力,激发市场和社会主体的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二是有利于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把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方式;三是有利于政府职能转变,使其更好地履行战略规划制定、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的职责。
    从微观层面看,取消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对注册税务师行业既是挑战也是机遇。
首先是挑战。注册税务师资格由职业准入类调整为水平评价类,由于理解和认识上的问题,使大家产生了一些迷茫和困扰,有些同志提出:税务总局14号令的相关规定是否还有效,注册税务师的注册是否还能保留,涉税鉴证报告需2名注册税务师签字是否还有效,税务师事务所是否还能承担涉税鉴证业务,税务师事务所设立是否还需要3名注册税务师,新办所的程序是否有变化,已通过注册税务师资格全部考试和部分考试科目的职业资格如何认定和衔接等等。这些问题如果理解、处理不好,就可能自乱阵脚,对行业思想稳定和业务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同时也是机遇。一是前面提到的“四个未取消”;二是注册税务师开展涉税鉴证等业务的法律依据更加明确、范围更加宽泛。国发20号文件提出,要支持税务师事务所等依法对企业财务、纳税情况、资本验资、交易行为等真实性合法性进行鉴证,依法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核查把关。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提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委托税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这是建国以来第一次将税务师事务所写入国务院行政法规和正式文件,说明国务院更加重视发挥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专业服务组织在市场监管中的重要作用;三是有利于扩大和充实行业人才队伍。根据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的相关管理规定,由行业协会开展税务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和考试工作,可以降低考试门槛,吸引大批大专、大学毕业生和其他优秀人才进入税务师行业,迅速扩大行业的会员队伍,充实后备人才;四是有利于行业发展的转型升级。根据国发20号文件精神,行业协会将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行为;制定发布产品和服务标准,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规划和政策法规。将使行业协会在自律管理中有更大的话语权和管理资源;五是有利于提高队伍的专业素质。注册税务师的职业资格调整为水平评价类,意味着涉税服务市场将更加开放,竞争将更加激烈,这就更加促使行业大力提高会员的专业水平和能力,提升行业核心竞争力,谋求生存和发展空间;六是有利于开拓新的业务和领域。如前所述,国务院在取消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许可的同时,又在连续下发一系列行政法规和文件中提到了税务师事务所、税务专业咨询、税务领域等,并且要求支持税务师事务所依法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鉴证、对企业公示的信息开展核查等。即将推进的税制改革,个人所得税和房地产税的改革,将启动自然人涉税服务的巨大市场需求。
综上所述,注税行业正处在发展的关键时期,总局领导和纳税服务司对行业发展十分关心和支持,挑战与机遇并存,只要全行业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在税务机关的大力支持和有力监管下,精诚团结、同心聚力,做到思想不散、工作不乱,认真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和中税协的后续规定及和办法,全面提升行业核心竞争力,更好地发挥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提高税收征管质效、保证国家税收利益的职能作用,就会为行业创造更大的发展空间和历史机遇。全体从业人员要正确理解、应对得当,同心协力、并肩奋进,为行业发展开创美好的明天共同努力。
     (二)常务理事会一致通过了中税协《关于组建中税协信息服务运营中心的议案》《注册税务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的议案》。
  (三)常务理事会一致通过了《关于对地方税协进行经费补助并追加2014年度预算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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