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公司概况
业务范围
税收法规
财税辅导
新闻动态
客户诉求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决定,经商财政部、海关总署同意,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请各省级人民政府依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开展相关准备工作,制定实施方案,报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商海关总署确定的跨部门、跨地区的互连互通的离境退税信息管理系统发布之前,各省级人民政府如果自行组织力量开发软件或利用其他省开发的软件,能满足离境退税管理需要的,可先行试点使用,待离境退税信息管理系统发布后,再进行切换。 海南省实施本办法之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海南试点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8号)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 2.退税商店标识规范 3.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 4.离境退税机构标识规范 5.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收款回执单 6.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结算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6月2日
川公网安备 510703021102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