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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27日  来源:网络  浏览次数:
    现将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二、上述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规定无法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购买方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fapiao,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fapiao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的程序,由销售方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fapiao后重新开具蓝字增值税fapiao。
  购买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fapiao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fapiao信息表》时,选择“所购货物或劳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或“所购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
  (二)纳税人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的程序,经国家税务总局稽核比对相符后抵扣进项税额。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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