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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初审通过公司债金融债证交税2010年起停征7年

发布时间:2010年10月23日  来源:网络  浏览次数:
    据台湾“今日新闻”报道,台当局“立法院”财委会4日初审通过修正“证券交易税条例”,自明年1月1日起7年内暂停征公司债及金融债券的证交税。
  由于促进产业升级条例今年底落日后,买卖公司债及金融债券将恢复课征证券交易税,不过,受到去年下半年以来,金融风暴侵袭全球资本市场,若立即复征课税对资本市场无帮助。
  台“财政部长”李述德指出,2002年1月31日增订公布促进产业升级条例第20条规定,买卖公司债及金融债券免征证交税,当时主要是考虑台湾企业面临偿还公司债的高峰期,企业筹资困难,公司债的发行不易,为了提升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因此,在特定期间内停征公司债及金融债券的证交税。
  由于今年底促产条例即将届满,买卖公司债及金融债券将回归证券交易税条例有关规定,面临恢复按每次交易成交价格课征千分之一的证券交易税。
  不过,“财政部”在考虑去年金融海啸导致岛内景气低迷,至今尚未完全复原,为了持续活络台湾债券市场,因此,“财委会”审查通过“证券交易税条例”增订有关条文草案,把此现实状况用法条延续规范。
  经朝野协商后,财委会今日初审通过,为了活络债券市场,自明年 1月1日起7年内暂停征公司债及金融债券的证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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