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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 1.纳税义务人 凡在本市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按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 2.机动车适用税额
3.计税标准 车船使用税根据车船的种类、、性能等分别确定计税标准,如机动车:乘人汽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汽车拖车乘人按辆计税;载货汽车、汽车拖车载货按载重吨位计税。 4.纳税期限 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单位纳税每年上半年税款在五月份缴纳,下半年税款在十一月份缴纳。个人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一次缴纳。
川公网安备 510703021102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