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税务师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经研究,我们制定了《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09年2月15日起执行。原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370号)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一月十五日 主题词:税务 服务 收费 办法 通知 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业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涉税鉴证业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 (二)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 (三)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鉴证;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 各省、自治区、直格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商同级税务机关确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具体收费项目。 第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涉税服务业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代理税务登记,变更和注销税务登记; (二)代购普通发票; (三)代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 (四)代理减免税、申请退税; (五)代理建账记帐; (六)代理税务行政复议; (七)税务咨询; (八)受聘税务顾问; (九)其他涉税服务业务。 第七条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税务机关制定。 第八条 政府制定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以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确定。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涉税服务业务应由税务师事务所提出收费标准范围,具体标准由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并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涉税服务业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注册税务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注册税务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涉税鉴证业务或者涉税服务业务收费合同(协议)或者在委托合同(协议)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协议)或收费条款应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十一条 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后,因税务师事务所的过错或其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或因委托人的过错或其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依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严格按照业务规程为委托人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