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注册税务师执业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税务师事务所: 为鼓励具有注册税务师资格的人员积极参与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工作,壮大执业队伍,理顺行业间管理关系,改善目前事务所混业经营状况,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执业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343)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文件规定,结合四川实际,按照分业管理原则,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会计师事务所内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又考取注册税务师资格的,给予注册税务师非执业备案; 二、在会计师事务所内具有注册税务师资格的人员,。申请注册税务师执业备案的,应与所在会计师事务所解除劳动合同,加入税务师事务所后,才能申请执业备案; 三、对符合上述条件及总局文件要求的,申请执业注册税务师备案的应报送以下材料: 1、按照《关于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备案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川税注字[2005]19号)相关要求报送材料; 2、出具本人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咨询服务满两年以上的工作证明材料,工作确认时间由本人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服务工作算起; 3、出具本人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两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出具本人在会计师事务所的社保证明材料; 5、出具本人与会计师事务所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材料; 6、出具本人与税务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 7、由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出具本人在执业中有无不良记录证明材料。 在2007年年检过程中,将对同时拥有执业会计师备案和执业税务师备案的人员进行清理,具有执业注册会计师备案的不能为执业注册税务师。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执业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OO七年六月十八日 主题词:关于 注册税务师 执业备案 通知 送:四川省税务师事务所协会、四川省会计师协会 四川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2007年6月18日(印发)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国税函〔2007〕3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 执业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鼓励具有注册税务师资格的人员加入注册税务师行业,满足日益增长的业务需求,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咨询服务的注册税务师申请执业备案问题明确如下: 一、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业的注册税务师在解除原劳动关系后可加入税务师事务所。对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的注册税务师,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从事涉税咨询服务满两年,且无不良从业记录的,准予执业备案。 二、申请执业备案的注册税务师,需持本人《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业经历证明、劳动关系解除证明,到本人所在地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执业备案手续。 三、申请设立税务师事务所,应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执业备案与申请设立税务师事务所可同时进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