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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通知(川国税发〔2008〕120号)

发布时间:2010年10月23日  来源:网络  浏览次数: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通知 
    川国税发〔2008〕120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为促进现代服务业的发展,规范税务代理服务,解决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不足和管理中的问题,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川国税发〔2007〕141号)。为进一步支持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在调查研究并充分征求意见基础上,根据《税收征管法》、《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规定,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税务机关应当大力支持税务师事务所依法承办涉税服务业务,应当采信税务师事务所按有关规定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对其出具的鉴证报告及其他执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二、纳税人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理纳税申报,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确有困难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延期申报申请,经批准,可延期进行纳税申报。 
    三、对不具备注册税务师行业资质、未纳入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的单位和其他中介机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涉税中介机构从事涉税鉴证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682号)“一律不得承办涉税鉴证业务”的规定,各级税务机关不得采信上述单位的涉税鉴证报告。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税收工作中发挥注册税务师作用的通知》(国税发〔2000〕43号),本着纳税人自愿的原则,可对纳税人下列情况提出税务代理建议,任何税务机关及税务干部个人不得为纳税人指定代理机构。 
    (一)一些政策性强、技术难度高、涉税事项较为复杂、纳税人自己做有困难的纳税事务; 
    (二)纳税人出现多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延误申报以及申报不实的情况。 
     五、对委托税务代理、被税务机关批准为A级或B级信用等级的纳税人,经注册税务师鉴证后出具纳税情况报告无问题的,可适当延长税务常规检查的周期(不含专项、专案、举报和异常发票的检查)。 
    六、税务机关要增强服务意识,在依法采信税务师事务所的税务代理事项中,发现代理人鉴证报告不符要求的,应耐心辅导,依法指导。对代理人违反规定造成纳税人未缴、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按规定处理后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七、注册税务师作为纳税人的税务代理人,应得到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的各种办税服务,税务机关及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注册税务师代理的涉税事项查询和必要的工作帮助。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当地税务代理的实际情况,每年至少召集税务师事务所进行一次座谈,听取他们对税务部门的意见,并提出税务部门对税务代理工作的具体要求,进一步加强沟通,并将提出的主要问题及时上报省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税务部门要不定期地向税务代理机构提供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信息,宣传税收征管的具体要求。税务师事务所要主动接受税务机关对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的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八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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