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公司概况
公司简介
公司荣誉
组织机构
专家团队
分支机构通讯录
业务范围
八大品牌业务
涉税鉴证类业务
涉税服务类业务
高新业务项目
政府购买类业务
司法税务鉴定
司法会计鉴定
司法资产评估鉴定
税收法规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营业税
消费税
关税
会计法规
个人所得税
代理法规
资源税
相关法规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遗产税
土地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耕地占用税
车辆购置税
燃油税
车船使用税
车船使用牌照税
船舶吨税
印花税
契税
财税辅导
税收筹划
税收优惠
资料下载
涉外税收专题
特别纳税调整专题
房地产建筑专题
资产重组专题
金融保险专题
期货证劵专题
视频讲座
流转税类
所得税类
资源税类
财产税
特定目的税类
行为税
新闻动态
公司动态
行业新闻
客户诉求
留言回复
填写留言
为国家税收权益服务
为税务机关服务
国家AAAA级税务师事务所
财税资讯
当前位置:
首页
-
财税资讯
小型微利企业再获优惠政策 按照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发布时间:2011年02月28日 来源:网络 浏览次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通知,继续对小型微利企业实施所得税优惠政策。
通知称,为巩固和扩大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成果,发挥小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通知明确,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据记者了解,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曾在2009年底发布《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实施了与上述相同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今天两部门再次发布通知,实际上是将优惠政策再延续一年。
上一篇:
个税改革定调:工薪免征额将上调
下一篇:
总局今年“12万”个税申报要“挖”深度
【刷新页面】
【加入收藏】
【关闭窗口】
Copyright ©
四川兴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版权所有
www.scxrs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川公网安备 51070302110250号
网站建设:
动力网络
蜀ICP备19031635号
成都总部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西街3号光明馨苑8-3-1802 联系电话:028-64271357
绵阳总部地址:绵阳市临园路西段31号 0816-2363896 2361357 传真:0816-2376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