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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转让定价的税收管理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09日  来源:四川兴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浏览次数:
    转让定价广泛存在于跨国公司的日常运营过程中,是跨国公司经常采用的一种避税手段。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一系列关于特别纳税调整的法律法规文件,对转让定价的监管更加严格。但是在转让定价的承接和实施中也面临很多问题与挑战,难点主要是对于转让定价的理解和应用上。对此,税务师事务所应当认真研究,来应对新的变化和需求。
    独立交易原则在转让定价税制中占据着核心的地位。新《企业所得税法》也将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作为税务机关进行税收调整的标志,并在实施条例中对独立交易原则的定义作出了解释:“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独立交易原则是我们进行税收筹划、进行转让定价咨询的核心关注点。
    纳税人利用各国所得税制的差异避税,正是由于各国计税的依据和方法各不相同,才使得纳税人有可能按照集团利益的需要,在没有充分竞争的情况下,自行订立价格、转移利润、逃避纳税。独立交易原则的原理是将关联交易取得收入或者利润水平与可比情况下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交易结果进行比较,如果存在较大的差异,则说明由于关联关系的存在,导致企业无法取得按照正常市场交易和营业常规应取得的收入或者利润,造成企业或关联方的应税收入或所得的减少,导致应纳税额的减少,违反了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因此才有权进行合理调整。正是以独立交易原则为基础,才衍生出各种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和其他反避税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都需要进行调整。进行税务调整的前提有两点:一是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二是造成了税收后果,即减少了企业或者其关防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损害了所在国的实际税收利益。如果某项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但是没有减少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就不具有任何税收意义,更谈不上进行税收调整的问题。如果某企业的交易符合了独立交易原则,但是却有一定的税收后果,使得国家税务机关应征税额减少,那么也不需要以调查关联交易的方式来调整,因为其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如果确实需要调整,则应当求助于其他反避税方式 。因此,对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进行调整, 以上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美欧等发达国家的转让定价水平,起步很早,发展到现在,制定已经比较完善,企业的管理比较到位,税务机关经验也较为丰富,合理性、合规性要求都比较明确。
    相比之下,国内的转让定价管理水平很不战斗,表现在:第一,不关注甚至不知道关联交易同期资料,经过了2008年的查补之后,才突然发觉自己的关联交易存在很大的风险;第二,不明白自己设立的外资公司将会面临多么大的转让定价调整风险;第三,不按照转让定价要求设置跨国企业组织机构;第四,没有转让定价管理的概念。
    税务主管机关(尤其是地方分局)的经验不足表现在:第一,企业正常纳税即为合格,和企业一样对关联交易同期资料很陌生;第二,专业知识不足,面临大型跨国企业内部交易的问题,挖掘不力;第三,人手不够,很难开立调查项目。
    但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安排,目前税务局管理转让定价的力量从省到市到县级都在加强部署,内部培训也在进行,预计未来几年会出现较大的改观;对于大型跨国公司,转让定价管理需要投入更多的力量,以免在之后的反避税调查中出现问题。如果条件可以,可以开展预约定价,与税务局商议价格后实施。
    国内与国外发展状况的差距,尤其反映在中介机构之间的差距上。四大会计师事务所跨国税务筹划有多年经验,制度和流程已相当完善,国内税务师事务所在高端税务领域与其竞争显得比较困难,主要表现在:第一,对于很多项目实施,没有先例可以参考;第二,规模较小,研究力量薄弱;第三,涉及跨国业务的,信息收集力量不足。这些差距主要是自身机制、自身规模与国际化背景造成的。转让定价涉及高端税务咨询,关联交易同期资料只是其中的低端业务,对于大型咨询业务还有很广阔的空间去利用。
    国内税务师事务所的优势在于本土化的思维、地方情况的了解与丰富的税收业务经验,缺乏的主要是创新的思维和突破口。因此,国内事务所需要加强对前沿税务领域的研究,建立自身的高端研究核心竞争力。


                                                                                                                                                                                                    (四川兴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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