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涉税鉴证业务的不断开展,鉴证业务的质量控制与风险防范,已成为事关税务师事务所生存与发展的重大课题。质量控制是为了达到质量标准所采取的作业技术监督的活动。结合鉴证业务质量控制实践, 笔者认为,在税收专业服务市场,以独立第三方身份受托而为、运用专业技术开展智力性鉴证业务服务,在质量控制上应把握好以下六个环节。 一、承揽:把握业务约定书签订环节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即契约经济。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方签订了鉴证业务约定书,就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承担起了应负的法律责任。约定书的签订既是质量控制的起点,也是依法执业的保证。约定书签订前,要对委托方、委托事项质量控制的内外在主要风险信息,如:委托方依法设立的资质条件、生产经营的性质及业务营销业绩等形成的社会或行业信誉;委托方主要股东、法定代表人及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和税收法律法规等的认知态度;委托方对委托事项的权利与义务附加不适当的限制条件,可能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因素;委托方是否不考虑事务所的执业风险,将服务收费定位在大大低于政府指导价的状态等,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评估,要做到心明眼亮。这样在事务所可控质量与风险的条件下,方可签订鉴证业务约定书。 二、委派:把握项目负责人选定环节 人是助推事物发展最能动的因素。实践证明,事务所往往在确定接受一项鉴证业务时,首先考虑的是:是否具有这样能力的人选,承办这样的业务,完成预定的目标。从业务质量控制的角度,事务所在项目负责人的选择上,应当综合考虑具备“四有”条件的人选,即:具有履行职责必备的责任素质,专业胜任能力、相关知识能力和时限要求;具有独立性的执业素养,执行过类似业务的工作经历,实践经验和职业怀疑态度;具有与委托方治理层的决策者,主管税务机关的联系、沟通、协调和配合的能力,并能有效取得相关专家的帮助;具有组织项目组围绕鉴证目标,实施专项培训、案头分析、分工协作 、方法步骤、时间流程的安排。另外,项目负责人要根据鉴证事项的复杂程度、风险状态和鉴证期限,合理配备项目组助理人员。 三、鉴证:把握职业判断的结论环节 《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规定,鉴证人接受委托,凭借自身的税收专业能力和信誉,通过执行规定的程序,依照税法和相关标准,对被鉴证人的涉税事项作出评价和证明的活动。因此,鉴证人的执业过程和鉴证结果应当符合税收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鉴证结果符合约定的鉴证目的。根据质量控制要求,在事实方面,收集内部的财务会计信息、纳税申报信息和生产经营信息的证据要充分、恰当,同时,收集外部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包括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在执行方面,鉴证的工作程序、记录、数字信息、业务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要支持形成的结论;在争议方面,就终点、难点或争议点问题,进行适当咨询与沟通,必要时征询主管税务机关或专家意见,要达到统一,在报告方面,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准则的规定,要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 四、归集:把握工作底稿的编制环节 形成的鉴证业务工作底稿,无论是纸质、电子或其他介质形式,事务所应针对工作底稿实施必要的控制,重点关注编制涉税鉴证业务工作底稿,保证工作底稿记录和反映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和逻辑性,实现工作底稿的有效价值。通过对涉税鉴证业务过程的适应记录,列明判断过程及其依据,作为最终作出鉴证报告的基础性资料;通过对涉税鉴证业务证据的有效收集与整理,显示支持鉴证结果的证据链条,证明其符合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通过对涉税鉴证业务情况的规范记载,表明涉税鉴证业务的规范化、标准化程序 ,为执业质量控制提供基本依据。鉴证业务工作底稿的编制过程,就是系统的梳理、校对、审核、完善的过程,它可以清晰地显示其生成、修改、补充、复核的时间和相关责任人员工作的轨迹。 五、质检:把握三级审核的执行环节 所谓“质检”,实质就是事务所有效执行质量控制三级审核制度,实施必要的审核把关,进面是产生合格的鉴证报告服务产品。鉴证报告初稿形成后,相关审核责任人员,依据审核的目标、性质、时间、范围、标准、记录及结论的程序,对鉴证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检查,切实保证审核结果的独立性、客观性和真实性,避免搞形式、走过场,达到有效控制风险的目的。审核人员应对质检事项作出责任性、权威性的表格式书面评价,即:项目组独立性执业原则的执行情况分析;识别的风险以及采取的应对措施;对重要性事项或风险作出的判断;对存在的意见分岐、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进行适应咨询得出的结论;识别的已更正和未更正错误的重要程度及处理情况;拟与委托方管理层、治理层以及其他方面沟通的事项;拟定出具鉴证报告的恰当性等内容。审核人完成审核事项和程序后,要在表格式书面评价上签字。 六、跟踪:把握鉴证报告的补正环节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规定: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因此,事务所要规定执业注册税务师对已完成的鉴证业务事项进行跟踪补正的职责,纳入执业质量考核事项,责任跟踪周期一般以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款追缴年限为期限。事务所采取跟踪补正措施,是源于法律法规、税收政策、会计准则、职业道德规范、执业准则的新变化。如果跟踪监控的结果表明,出具的报告不适当或在执行业务过程中遗漏了应有的程序,事务所应当确定采取适当的措施,对鉴证业务报告涉及的政策、程序或结论及时作出必要的补正措施,以遵从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相关执业准则的规定。另外,补正事项遇有法律法规冲突,应当考虑征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法律专家的意见,最大限度地降低鉴证业务风险。
(四川兴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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