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2年注税行业经营收入及在全国的排名情况:
(一)我省注税行业2012年经营概况:根据《四川省2012年度注册税务师行业年度报表》统计,2012年,全省代理服务客户数53814户,比2011年的58004户减少4190户,下降7.2%,收入总额49304.01万元,同比减少5.63%。收入总额中48.48%来自涉税鉴证业务,而涉税鉴证业务比2011年同期减少15.65%,是收入下滑的主要源头。
(二)全国注税行业发展概况及我省在全国的排名动态:根据中税协《2012年度注册税务师行业报表数据统计》,2012年是我国注税行业快速蓬勃发展的一年,全行业的经营收入达118.05亿元,比2011年增长21.28%,超过了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注册税务师行业“十二五”时期发展指导意见》中提出的行业收入总额翻一番的增长进度要求。全国税务师事务所所均贡献度239.25万元,从业人员人均贡献度12.23万元,注册税务师师均贡献度32.40万元。
从全国注税行业排名看,我省收入总额在全国占5.37%,排第6位;事务所平均贡献度为231.47万元,排全国第12位;注册税务师平均贡献度30.19万元,排全国第13位,从业人员平均贡献度10.88万元,排全国第17位。
全国收入总额前五位是:北京15.46亿元,增幅22.69%;上海8.23亿元,增幅43.40%;广东16.77亿元,增幅67.49%;江苏13.66亿元,增幅16.89%;浙江12.48亿元,增幅15.06%。2012年全国注税行业负增长仅有四川和辽宁。
在2011和2012年全国收入总额排名中,上海和四川分别都是排在第5、第6位,山东排在第7位。我省与上海的收入差距2011年是5158万元,2012年达3.3亿元;与山东的差距2011年近1亿元,2012年仅差4242万元,山东的增幅是5.74%,我省的增幅是-5.63%。
从上述数据看到,先进省区的发展突飞猛进,后来者居上的势头也十分强劲,我省不仅没达到全国平均水平,而且与先进省市的差距在拉大,与紧随身后的省差距在缩小。
二、发展滞后的原因分析
(一)内部因素:
1、素质参差,管理不力:部分事务所自身素质不高,内部管理不善限制了执业能力,导致执业质量、执业规范的参差不齐,加深了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对整个行业的误解。
2、监管不力,个别事务所不规范操作和超过三分之二的分支机构设置不符合要求,低价竞争、内斗外贿等违规行为扰乱执业秩序,有损行业形象。
(二)外部因素:
1、注税行业社会影响力不够,纳税人委托涉税代理服务的积极性不高,信任度有限,事务所拓展业务难度较大。
2、基层税务机关对税务师事务所存在排斥现象。省国、地税局今年联合下发的13号文不少地方并没有发到县级税务机关,部分税务机关对该文件有抵触,如在政府购买中介服务中排斥注税行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不要求纳税人出具有涉税鉴证资质机构的鉴证报告等,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的业务拓展都形成障碍。
3、各级、各地税务机关对政策解读不一致,缺乏统一的标准,裁量权因人而异、自由度较大,不仅成为事务所执业困惑,而且引起纳税人误解,影响注税业务拓展。
解决上述问题须双管齐下,一方面,行业自律管理有待加强,另一方面,税务机关的有效支持也亟需落到实处,先进省区的作法值得借鉴。
三、先进省市支持注税行业的作法简介
(一)北京市国、地税局〔2012〕2号《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涉税事项附送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鉴证业务报告的公告》规定:“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凡发生以下事项的,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附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鉴证报告”。“凡发生以下事项”包括:1、专项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2、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工年度纳税申报;3、当年亏损超过10万元(含);4、当年弥补亏损;5、 年度实现销售(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含)以上。
(二)上海市国、地税局[2013]4号《关于做好本市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规定:对于当年发生的税前可弥补的亏损额超过500万元(含)的亏损企业,应附送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
(三)江苏省国、地税局自2006年以来联合发文作出以下基本规定,执行至今。文件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就下列事项应要求纳税人附报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1、A级纳税信誉等级的申报;2、需中介机构出具鉴证报告的财产损失项目税前扣除;3、总机构管理费的税前扣除;4、总机构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5、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工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的差异调整;6、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清算土地增值税的申报;7、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申请;8、较大规模企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年度申报。江苏省国税局在上述联合规定基础上还于2007年发文强调:“要落实支持措施。对总局和省局明确要求的应该附报涉税鉴证报告的有关事项,涉税鉴证报告作为受理的必备条件之一。”
(四)浙江省国、地税局[2011]76号《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发生下列涉税事项,应提供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对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涉税鉴证报告的纳税人,税务机关要加强调查核实,并将作为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的重点对象:1、年度销售(营业)收入规模较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企业申请各项资产损失金额较大的税前扣除;3、连续亏损3年以上,第三年开始,每一年的亏损额审核;4、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工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异调整;5、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6、实行预缴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注销,土地增值税清算后一次性补税导致多缴企业所得税的退税;7、企业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税款清算。
(五)广东省国、地税局[2008]15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管理的通知》规定:“涉税鉴证业务涉及到国家税收利益,政策性强,质量要求高,必须按税务总局的规定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对于未经税务总局批准设立的不具备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资质、未纳入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的单位和其他中介机构一律不得承办涉税鉴证业务。”广州市地税局、国税局[2013]第1号《关于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实行附送涉税鉴证报告制度的通告》规定“从2012年度(税款所属时期)起,对在我市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缴纳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机构或组织投资者,实行报送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的同时附送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报告制度。”
(六)西南地区毗邻省市中重庆、贵州2012年收入增长率也较高,重庆增长14.41%,贵州增长34.37%,而我省却是负增长。从他们的做法及经验来看,主要还是税务机关政策支持,落实执行到位。
重庆市地税局于2011年6月10日举行了购买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土地增值税专项审核服务的签约仪式,15家A级以上税务师事务所受托参与首批进行的35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专项审核。重庆市国、地税局[2009]291号《关于进一步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的通知》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发生下列涉税事项,可提供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对未提供涉税鉴证报告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按有关规定调查核实。1.申请各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2.房地产开发企业新产品开发完工后,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的差异情况;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当年亏损额 10万(含)以上且连续3年亏损;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销售(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含)以上;5.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请退抵税款5万元(含)以上;6.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年度申报;7.连续3年未经税务机关管理部门、稽查部门检查结算税款。
(七)贵州省国、地税局[2011]184号《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发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前弥补亏损、土地增值税清算等10项涉税事项,税务机关鼓励引导纳税人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出具涉税鉴证报告;对一些税收政策性强,技术难度较高,涉税事项较为复杂、纳税人自行办理有困难的纳税事项,纳税人多次出现逾期申报或自行申报有困难的等17项涉税事项,税务机关可建议纳税人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为办理。
以上所列各省市作法的一条基本经验是:将有关纳税申报必须附送有资质的税务代理机构的鉴证报告作为受理申报的必备条件之一,这既可以让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为税务机关分担法律风险,分解工作压力,又能够提高注税行业可做业务范围制度化、规范化程度,为纳税人提供更专业、更精细的服务,符合税收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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